关于《恩施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代拟稿)》的意见征集
为提升全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维护和管理水平,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我局拟定了《恩施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代拟稿)》,需征求关于《恩施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代拟稿)》的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2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到邮箱。
联系人:卢钟俊 电话:1998673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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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月4日
恩施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全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维护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更好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本办法中所称的恩施州辖区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恩施州所辖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而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供水受益人口规模大小分为“三类工程”,其中“一类”为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 2000人以上),“二类”为规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三类”为分散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0人以下的水池、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各县市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村供水、一管到底”的工作目标,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二、管护要求
“一类”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全部纳入县市农村供水公司负责综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市按现有或者已经确定的模式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类”规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采用部分划入公司、农民用水者协会、村委会集体管理、联户或者自然村组轮值管理等适宜的管理形式,确定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制定管护办法,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储存于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三类”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所有和管理。乡镇水利站负责进行技术指导。
三、管护职责
(一)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做好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管理及维修养护;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要求的供水服务;定期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设施,并建档登记;明确机构岗位职责,落实相应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对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接受水行政主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二)用水户职责。用水户根据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若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标准交纳水费,供水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管护机制
(一)强化水源保护。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一是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具备划分保护区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复。二是农村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属地政府确定保护范围,加强水源污染治理与防控,设立警示标志,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保护。
(二)强化水质检测。应规范和加强水质检验与管理工作。规模化供水单位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定期对水质检测。未配备水质化验室或不具备水质自检能力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采样送检或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检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规模化水厂、供应商或供水专业机构,统一采购、配送净化消毒药品或承担净化消毒工作,解决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药品采购难、运输难、储存难、投加难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卫生健康部门、水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制定年度水质检测计划,定期开展水质抽检,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三)强化水费定价。农村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供水价格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农村供水公司负责管理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由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村级组织负责管护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五、管理模式
(一)实行有偿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加强水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积极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办法。同时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一类”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农村供水公司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类”供水工程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或者用水户内部民主商议确定。
(二)落实管护经费。要以县市为单元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通过“向上争取一点、县市财政预算一点、水费收入计提一点”等方式筹集资金。县市政府应按农村总人口不低于人均2元的标准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不低于农村供水工程固定资产2%的标准每年提取维修养护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逐年累积。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要专款专用,中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拨付的管护资金应侧重用于管理良好、水费收缴正常的二类农村供水工程,主要用于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材料费、电费、消毒药品费、管理人员工资、税收等工程运行管护支出。维修养护资金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使用,使用情况应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公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加强辖区内农村供水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细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工作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农村供水运行管理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调度。各县市政府要紧紧围绕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建立能够持续运营的管理模式。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监督考核机制,实行跟踪督查制、责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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