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关于征求《恩施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代拟稿)》的修改意见反馈情况
为提升全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维护和管理水平,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我局拟定了《恩施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代拟稿)》,并呈报州政府印发。按照州政府办文的相关要求,我局已经向州直各部门以及涉及的行业征集了意见,现将收到意见反馈。
1.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四、管护机制(一)强化水源保护。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一是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具备划分保护区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复。二是农村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属地政府确定保护范围,加强水源污染治理与防控,设立警示标志,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保护。”修改为:(一)强化水源保护。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一是农村服务人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复。二是农村服务人口500-1000人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报州人民政府备案。服务人口5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与防控工作,设立警示标志,并督促和指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保护。”强化水质检测。应规范和加强水质检验与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修改为:(二)强化水质检测。应规范和加强水质检验与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农村服务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
2.关于农村供水价格,建议参照州发改委、州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恩施州发改价格〔2020〕11号)拟定;在保障措施中,建议增加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将村支两委以及三治联动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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